原告丁**与被告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被告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9,009.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天×8天)、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护理费4,840元(2,420元/月×2个月)、误工费12,000元(3,000元/月×4个月)、伤残赔偿金112,672.8元(62,596元/年×18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维修费1,000元、鉴定费1,95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500元、律师费3,000元,上述费用要求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本文书还有2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