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并承担借款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李**与原告表哥陈*军系朋友关系,被告李**因家庭困难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约定两年后还款,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被告李**转款6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不但多次推诿如今更是拒绝偿还借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故提起诉讼。
被告李**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于2015年9月份经人介绍认识陈*军(系原告同母异父的哥哥),之后二人开始处朋友,被告于2016年7月...(本文书还有1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