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原赣榆县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当事人双方均在原赣榆县水果批发市场经销水果,两家的水果摊位相邻,曾因琐事发生过争吵。2013年9月27日凌晨4时许,张**的母亲将手推车停放两家摊位的中间,徐*将手推车推走,张**的母亲又将手推车推回原处,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进而互骂。后张**与徐*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徐*受伤倒地。徐*受伤后在原赣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支出担架救护费等200元、医疗检查费等4992.61元,上述两项共计5193.21元。2013年9月27日,原赣榆县公安局出具赣公法鉴...(本文书还有1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