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刘**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朝鲁孟、被告人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承担理赔交通事故以外伤亡理赔金20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5日原告王**丈夫、原告刘**父亲刘**驾驶小型轿车,沿5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45公里加500米处时,因车辆失控驶下路基北侧发生翻滚死亡,死者刘**生前在被告处投有人身意外保险,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额为20万元,事故发生时在意外保险保期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理赔,严重违约。
被告人寿公司辩称,原告通过网上在答辩人处投保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数为5人,每人保险最高额20万元,保险期间201...(本文书还有1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