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于某驾驶苏k×××××号面包车,至扬州市邗江区328国道与江阳西路交叉口,采用掀窨井盖、老虎钳剪等手段,窃得多种型号电缆线计325.62米,合计价值人民币14524.6元。
归案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赔人民币2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杨*、张*、龚*、周*等人的证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制作和出具的赃物照片、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扬州市邗江区价格认证中心...(本文书还有5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