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刘**,被告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1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庄**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85.7元、误工费21093.6元(112.2元/日×187日)、护理费19113.6元(108.6元/日×88日×2人)、住院伙食补助费8800元(100元/日×88日)、营养费8800元(100元/日×88日)、残疾赔偿金570720元(35760元×20年×80%)、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769612.9元,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死亡...(本文书还有4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