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董**、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董**,被上诉人董**,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上诉请求:1、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董**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董**,董**全部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本案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经过了土地登记审批初审,登记在董**名下,归董**所有,董**有权在该地块上...(本文书还有1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