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曹**和被告人蒋*获知赤峰市松山区英金路北段穆*营子村一组的土地将被政府征占后,伙同王**、李颖、关**在穆*营子村一组王**的4.8亩地上安装6台废旧变压器。2014年3、4月份,被告人曹**、蒋*商定在上述土地上增装2台变压器,后曹**、蒋*伙同被告人王**在待征土地上安装了8台废旧变压器。为提高变压器补偿价格,曹**、蒋*、王**、关**、李颖送给时任赤峰市松山区穆*营子镇政府农经站站长的被告人李**人民币10万元;为了得到变压器补偿款,送给时任松山区供电分公司穆*营子供电所所长的被告人陶**人民币10万元。曹**、蒋*、王**、关**、李颖共骗取补偿款人民币80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的案件事实,在法庭的主持下,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曹**、蒋*、王**、关**、李颖、陶**、李**,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蒋*、王**、关**、李颖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本文书还有17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