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牛**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4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牛**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二、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庞*的债务与家庭生活有关,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双方应共同分担,因此是否作为夫妻个人财产,均可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系适用法律错误。把被执行人配偶列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执行程序不得对实体问题进行确认。确定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确认,应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不能通过执行程序直接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认定。2、执行中追加当事人应遵循严格法定原则。3、最高法...(本文书还有3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