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公司)因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行政复函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京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15年12月10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原国家工商总局)向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原江苏省工商局)作出《工商总局关于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行为定性处罚的意见》(工商市字〔2015〕212号,以下简称212号意见),主要内容为:“江苏省工商局:送来的《关于对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苏工商〔2014〕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局第二种意见。天易公司从事拍卖活动的标的属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章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本文书还有1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