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莫*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某烧烤美食街”经营时,与在用餐、结账时闹事的蒋*、胡*等人发生争执,并被蒋*持啤酒瓶砸伤额头,双方随后打了起来。期间,烧烤摊顾客文*(已死亡)、刘*、陆*、农*(三人另案处理)等人持啤酒瓶等物品,莫*、梁某等人持钢管等物品,共同对蒋*、胡*实施殴打,致蒋*左侧尺骨鹰嘴骨折、头部、左上肢皮肤挫裂伤、全身多处皮肤裂伤,致胡*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经法医鉴定,蒋*、胡*所受损伤程度均已达轻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件来源。
2.抓获经过,证实莫*于2013年8月26日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
3.户籍证明,证实莫**自然身份情况。
4.门诊病历,证实蒋*、胡*的受伤情况。
5.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5日23时许,一瘦高男子、一较胖男子等人到其老板莫**烧烤摊吃烧烤,次...(本文书还有3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