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男,1942年4月**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男,1962年5月**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上诉人柏**因与被上诉人江**、原审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8)皖11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柏**在200元范围承担连带责任;二、上诉费用由江**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债务人陆**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条,明确载明:“借到江**人民币贰佰元整”一审判决认定借款20000元,无事实依据。二、陆**没有到庭参与诉讼,一审判决以陆**明确认可借款20000元,就认定涉案借条上写的是20000元,无事实依...(本文书还有1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