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余**、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张*,被告汤*及其与被告余**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周**、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余**和被告汤*连带返还侵占原告张**的62.5万元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款;2.被告余**和被告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张**与被告余**、汤**同村同组的亲戚,被告汤**被告余**儿子。因被告张**和被告余**的配偶先后离世,2014年,双方正式同居生活在一起。基于同样的遭遇,加上亲上加亲,所以两人开始感情尚可,家庭和和睦。2017年,原告和被告房屋及土地因“新桂城中村一片区建设项目”被征收,双方都得到相关部门的赔偿款。2018年5月1日,原告准备将原告欠被告汤*18.5万元的钱款偿还给他。被告余**和被告汤*告诉原告说,原告女儿在外地,原告一个人在家,交两被告保管,若有需要开支,随时取出来用就行了。基于亲戚关系,当时又同居在一起,原告将自己81万元转到被告汤*账户,扣除应偿还的18.5万元,余款62.5万元交由两被告保管。后原告多次要求返还,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鉴于此,原告基于信任将其个人养命钱交给两被告保管,原告拥有完整的支配权,两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占有原告的合法财产,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出上列诉求,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余**辩称,一、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原告将自己81万元转到被告汤*帐户,扣除应偿还的18.5万元,余款62.5万元交由俩被告保管”这与事实不符。原告81万元的征收款(购房补助款)是一张属名张**的华融湘江银行帐户的一年定期存单,为方便使用和免除跨行...(本文书还有6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