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大同福利厂诉被告大连开普斯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谷晓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刘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月至6月间,原告陆**被告提供木质托盘和木方等货物,累计发生货款金额为1731912.37元,但被告仅支付原告216137.50元,余款1515774.87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515774.87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6月间,原告陆**被告提供木质托盘及木方等货物,累计...(本文书还有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