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四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新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公司)、原审第三人朱**、何**、刘*、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薛*的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诉讼请求单一而明确,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一审裁定以股东确认之诉可能涉及其他法律关系的处理而驳回起诉,系对案由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理解错误,没有法律依据。如案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均提起一个诉讼,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徒增当事人诉累。即便涉及不同法律关系,本案是基于同一事实而...(本文书还有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