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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合肥新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18)皖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8-12
  •  
  • 【案例概要】

    上述四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倪**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新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公司)、原审第三人朱**、何**、刘*、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倪**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倪**的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诉讼请求单一而明确,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一审裁定以股东确认之诉可能涉及其他法律关系的处理而驳回起诉,系对案由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理解错误,没有法律依据。如案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均提起一个诉讼,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徒增当事人诉累。即便涉及不同法律关系,本案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本文书还有81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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