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省寿县楚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县楚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原审被告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8)皖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寿县楚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1、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并未明确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或连带偿还责任或是其他责任,其诉讼请求并不明确,应依法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却径直判决上诉人与原审被告陆*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2、上诉人的债务已全部转移,依法不应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案涉协议书是附条件的债务转移协议,但协议书所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文书还有3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