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不服被告民权县野岗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09年10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因杜**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杜**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被告委托代理人孟**,第三人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6月10日,被告民权县野岗乡人民政府作出民野政决字(2009)第07号处理决定,认定本案争议地位于野岗乡常马口村委西堤湾村西南部,第三人的房后,原告的院墙以南。该地很早以前是第三人之伯父杜1x(已故)与常1x之父常2x(已故)换的地。杜1x全家迁往县城居住以后,该地由其弟杜2x(第三人之父)...(本文书还有2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