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省聚龙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车位纠纷(二审变更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聚龙置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案涉车位并非公共***小区道路,是经过规划部门许可的车位,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经过灵璧县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总平面图为证。聚龙置业公司出资建设上述车位,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开发商依照法律规定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与业主约定,聚龙置业公司通过协议约定业主有偿使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无规划部门具体答复的情况下主观认定案涉车位属于土地使用权显属错误。2.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应是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楼道**楼顶等共有部分及电梯、物业用房等公共设施。一般来说专门停放汽车的车库...(本文书还有3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