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中益仁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益仁公司)诉被告湖南大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成元、彭*寿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3日和2018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益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唐**,被告唐**及被告大唐公司、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司法改革代理审判员张侣转为法官助理,本案变更为由审判员欧阳中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成元、彭*寿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6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益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大唐公司、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益仁公司诉称:2014年10月22日,原告中益仁公司与被告大唐公司、唐**签订了《收购合作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以300万元现金和350万元的股份收购被告唐**的全部股份。该协议对收购的标的、金*、付款方式、债权债务的承担及附属义务、违约责任和诉讼管辖等均作出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4年农历年前已累计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收购款项219.53万元。但两被告却一直未向原告提交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详细清单,更没有提交相关产权证和财务报表等。2015年1月,被告告知原告相关证件抵押到安乡县农村信用社,尚欠贷款110万元,若需要相关产权和行政许可证件完成收购,必须由原告代其先偿还110万元的贷款。基于被告的债务及不诚信行为,原告只能暂时停止支付剩余款项。2016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就《收购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经过多次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签...(本文书还有6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