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94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星光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陈**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仅依据陈**提交的录音认定星光公司与陈**签订的星光国际广场租赁合同已解除,与实际情况不符。因为租赁合同至今没有解除,陈**未返还租赁房屋。假如该录音属实,该录音无法证实陈**与星光公司之间就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二、一审判决酌定违约金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每日1‰支付违约金高于法律规定,酌定按照日万分之四计息,明显低于陈**给星光公司带来的实际损失。星光公司与陈**租赁合同没有解除。陈**占用涉案房屋至今没有返还...(本文书还有2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