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邱**的起诉状,起诉人邱**对薛*、连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人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巴东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3民初****号民事判决,即撤销限被告薛*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将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凤凰城凤妍苑二街**号**房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过户到原告连某名下的判项。事实和理由:薛*、连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2月12日在巴东县沿渡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出资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凤凰城凤妍苑二街**号购买602住房一套,后于2013年2月25日以薛*的名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薛*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出面...(本文书还有1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