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元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元贵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商业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元贵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宋**,被告郑州市商业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2007年7月17日郑州巴黎时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0元,支付利息¥5,240,000.00元(自借款之日暂计至2018年6月22日),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利息¥4,030,000.00元,该项金额共计¥3,210,0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履行协议产生的各项损失¥2,470,008.00元,支付该损失的财务成本¥939,292.91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1年12月30日暂计至2018年6月22日),该项金额共计¥3,409,300.91元;4、以上两部分费用共计¥6,619,300.91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7月17日,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城建公司”)作为乙方与郑州巴黎时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巴黎时间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就黄河路化妆品市场工程承建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第2条约定:“甲方将黄河路化妆品市场及其配套的住宅楼项目的土建和水电安装工程委托乙方承建;同时,乙方自愿分期借1000万元给甲方作为项目前期拆迁使用费,具体付款时间...(本文书还有6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