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陈*与被上诉人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置业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陈*上诉请求:纠正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案涉房屋星光置业公司一直未向我方进行交付,一审判决认定基于谢*系星光置业公司员工,并了解房屋交付流程,且在《星光国际广场签约页》及《房屋交付资料移交清单》上签字就认定案涉房屋已经交付,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合同约定看,星光置业公司没有履行书面交房通知义务,双方进行交接时,星光置业公司应当出示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星光置业公司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全的,我方有权拒绝交接。且我方并没有在房屋交付时业主必须签字的《入伙流程单》及《入伙验房交接单》上签字,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责任应由星光置业公司承担。从事实上看,我方自购房至今**房屋一直由星光置业公司进行招商出租、占有、获取收益,我方并未向物业公司缴纳...(本文书还有4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