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株洲县兴隆装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被告湖南国储物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储物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隆公司委托代诉讼理人陈*、被告国储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36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失业保险损失1880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金38388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费81041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到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0756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7677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1年12月起便被被告兴隆公司委派至被告国储物流公司上班,与另外4人组成了吊班班组,从事吊装装卸工作。从上班起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缴...(本文书还有1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