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株洲新瑞永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瑞永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怀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9日、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马晶晶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新瑞永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诉称:原仲裁认定原告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谢**并非无故旷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仲裁按照3760.5元/月的标准计算原告的各项一次性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双倍工资是错误的。原告提交了工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证明了原告事故发生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025元,故被告应当按照4025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仲裁认定原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四年,扣减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的裁决违反法律规定和基本事实。用人...(本文书还有3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