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上旬,上诉人李**向杨*(未批捕)提出毒品交易,同年1月13日许*(未批捕)、尹**(未批捕)受杨*的安排从缅甸将毒品海洛因运输至陇川县,杨*、李**在清平某接到许*、尹**后,李**驾驶车辆与杨*在前行驶,许*、尹**携带毒品租乘他人车辆准备将毒品运送至护国乡,当日15时40分,4人分别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许*、尹**携带的手提包和行李*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4217.5克。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民警、扣...(本文书还有4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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