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岩温甩、马**于2018年1月14日共同贩卖毒品鸦片58421.56克被现场查获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及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景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获悉毒品犯罪线索后立案侦查,于2018年1月14日13时40分许在云南省勐腊县勐醒农场附近天伟加油站旁的一辆牌号为云k×××××的汽车上抓获二被告人,现场查获毒品鸦片的经过。
2、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岩温甩、马**时,在二人驾乘的云k×××××号汽车后备箱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三袋,并扣押了各自持有的手机1部。
3、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三袋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和抽样送检,从中检出吗啡、蒂巴因、可待因、罂粟碱、那某成分(即鸦片主要成分),净重58421.56克。...(本文书还有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