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岩江嘎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云08刑初****号刑事判决书,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江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045千克、海洛因4.244千克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无牌黑色力帆二轮摩托车1辆、手机1部、人民币2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岩江嘎驾驶一辆无牌黑色力帆二轮摩托车由云南省西盟县出发前往昆明,于2018年5月4日17时40分途经景谷县时,被景谷县禁毒大队抓获,民警...(本文书还有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