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8年4月10日15时40分许,上诉人罗**驾驶摩托车运送毒品到普洱市孟*县进行交易时被现场查获鸦片29298.76克的事实清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材料、现场检查、辨认、提取、封装笔录及现场照片、毒品辨认、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本文书还有32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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