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宁04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害人王*某系被告人吴*前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感情尚可,并育有一子一女。2017年以来,因王*某与他人产生婚外恋情,导致二人感情不和。2017年10月王*某向彭*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王*某撤诉。2018年5月11日王*某再次向彭*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6月13日上午,二人经彭*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婚生女吴*女由王*某抚养,婚生子吴*男由吴*抚养。当日中午12时32分,王*某用其男友李*的电话给吴*打电话,要求吴*下午在彭*一小接女儿时将女儿的相关证件和户口本交给其,吴*当时十分气愤。当日下...(本文书还有1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