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腾飞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庐江县旭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旭日园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8)皖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飞园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工程款10万余元错误,根据合同约定,该款系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的罚款,原审对被上诉人因私自刻制印章而被上诉人罚款10万元的事实未予认定错误。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工程款,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838元利息错误。
旭日园林公司辩称,上诉人诉称的被上诉人私刻印章,没有证据证明。原审认定上诉人确有十余万元的工程款没有支付给被上诉人是正确的。因...(本文书还有19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