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南西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屋科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屋科技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王*拖欠租金,明显违约。2.西屋科技公司与王*签订的两份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发生影响经营的事实时,王*可以“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协议,而不能选择拒绝支付...(本文书还有45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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