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王**、陈**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上诉请求:撤销南皮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7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只有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才可以排除强制执行:(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但被上诉人根本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一、第三人赵*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合法,也没有法律效力。天成郡府西区**号楼**号房产为登记在被执行人于**名下,于**与赵*原系夫妻关系并于2015年12月10日办理离婚登记,因此涉案房产应属于被执行人于**个人所有或被执行人于**与赵*共同共有。2015年1月16日,被执行人赵*在未经共有人书义同意、未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不合法,也没有法律效力。(一)赵*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遵守共有权处分规则,私自处分共有物,显然构成无权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之规定,被执行人于**并未追认,且赵*未取得完全处分权,从这点来看,该合...(本文书还有6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