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诉被上诉人利辛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利辛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石*,一审第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12月19日7时许,在利辛县王*镇刘*桥村朱*庄西头,原告朱**与第三人朱**因相邻土地发生纠纷,争执过程中,原告在第三人弯腰掀东西时,从第三人身后用身体将第三人靠倒,导致第三人面部受伤,经鉴定,第三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对第三人的报案受理后,经过调查询问,履行处罚前告知、审批等法定程序,于2018年1月18日以原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利公(市)行罚决字(2018)第71号行政处罚决...(本文书还有2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