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5日10时55分许,上诉人张**携带毒品乘坐他人驾驶的云k×××××号商务车,途经景洪市嘎洒至主城区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张**所坐后排座旁的双肩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949.7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913.51克、海洛因697.56克。上述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景洪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获悉毒品犯罪线索后立案侦查,于2018年3月15日10时55分许在嘎洒至景洪城区方向500米的公路上抓获驾乘云k×××××号商务车途经该地的被告人张**及同行人员付某、张**,当场从该车后排座张**身旁的双肩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
2、毒品称量记录、取样笔录、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共12包(块),经称量和抽样送检,其中的7包片剂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949.72克;3包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本文书还有1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