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十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8)皖07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十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到庭参加诉讼,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十三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赵**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赵**没有证据证明其支付涉案80万元。二、赵**在《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书》《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农民工工资承诺书》上签字,其作为乙方,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三、赵**未履行缴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我方据此扣留涉案的80万元投标保证金,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赵**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十三工程有限公司对赵**支付80...(本文书还有2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