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80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罗**因与被上诉人冯**、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8)豫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任**,上诉人罗**,被上诉人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赔偿冯**各项费用6494元。二、诉讼费由冯**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冯**的伤残鉴定未通知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参与,程序违法,大地财险平顶山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直接驳回,有违公正。根据冯**的伤情,不应认可伤残赔偿金;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本案应当免赔200元后扣除15%的绝对免赔率;三、本案未进行三期鉴定,一审法院支持冯**100天的护理时间明显过长;四、本案系两个非机动车相撞,一审法院按照二八比例进行责任划分...(本文书还有4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