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宜宾分公司)与被告宜宾天升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升酒业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成*分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宜宾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大连银行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升酒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宜宾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立即解除邮政宜宾分公司与大连银行成*分行、天升酒业公司签订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协议编号:大连银成监协【2014】第018号),邮政宜宾分公司退出监管;2.判令大连银行成*分行、天升酒业公司给付自2015年7月(诉状中写明的“2014年”系笔误)起至合同项下质押物交付之日止,按每年135000元计算的监管费,现暂计算截止2017年11月监管费暂为315000元;3.判令大连银行成*分行、天升酒业公司赔偿邮政宜宾分公司因其违约造成邮政宜宾分公司的全部损失(含欠款期间的欠款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为30000元;4.判令邮政宜宾分公司有权对监管物(位于天升酒业公司厂区内18、19、21号酒罐中白酒原酒)行使留置权,对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财产的价款优先清偿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诉状中写明“第一项”为笔误);5.判令大连银行成*分行、天升酒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审理中,1.邮政宜宾分公司明确第二项诉请的计算方式如下:从2015年7月11日开始...(本文书还有65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