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眉山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大邑川一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一酒业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成*分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眉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川一酒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大连银行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眉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立即解除邮政眉山分公司与大连银行成*分行、川一...(本文书还有10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