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男,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与被告李**、刘**共有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治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马*,被告李**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告父亲刘*东是牡丹江铁路机务段职工。1993年,原告父母离婚,原告归父亲刘*东抚养。1996年,刘*东与被告李**结婚,并于1997年生育一女刘**。2004年,原告考上大庆一所大学,毕业后就业于大庆。2013年8月末,刘*东在工作岗位上突发心血管梗塞,在牡丹江心血管医院治疗期间,原告全程陪护,并承担了饮食、住宿和日常所有开销,尽到了做子女的责任。2013年9月3日,刘*东在工作岗位上不幸逝世,单位给付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返还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费用,原告继母李**不同意原告分割此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29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