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要求撤销被告安阳市文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告安阳市文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首长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尤*,第三人安阳市德诺地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祝娜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8年5月7日作出豫安(文**)工伤不予认(20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内容为:“申请人:刘**,职工姓名:付**,性别:男,年*:36,身份号码:;用人单位:安阳市德诺地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职业/工种/工作岗位:规划部职员。2017年11月27日刘**(安阳市德诺地价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付**的妻子)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补正后,我局于2018年3月13日受理刘**的工伤认定申请,...(本文书还有2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