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吴**诉被告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吴**及其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万元并自2018年8月28日起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律师费5000元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两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而向原告借款用于经营,两被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对借款期限、利*、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两原告依约将出借款支付到被告指定账户,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之后,两被告并没有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只是依约支付利息至2018年8月27日。两...(本文书还有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