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20000元、附加意外保险金8000元,共计28000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两份人身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系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授权亳州中心支公司向社会销售的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在保险期间若发生意外伤害,即可依据该合同向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请求意外伤害及伤残保险金...(本文书还有2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