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中渝建筑公司辩称:1、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2、原告起诉答辩人张**,于法无据,应予驳回。3、田彦利不具备施工资质,涉案《施工协议》无效;且田彦利施工的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其无权主张所诉工程款及利息。4、涉案吊顶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田彦利无权主张吊顶工程款。5、涉案卫生间吊顶及隔断工程款项已经支付完毕,应该驳回该项诉请。6、原告在事实与理由第一段写的当年农历春节不属实,施工协议中没有当年以及2014年1月30日的日期。
水木清华公司辩称:1、长葛市一高图书馆工程并非我公司承建,其实际施工人为第二被告。2、张**与我公司无关,被告辩称张**为我公司项目经理不属实。3、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无权向我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7日,田彦利受原告成丰建材公司的委托与被告中渝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约定工程内容为长葛市新...(本文书还有2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