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原长垣县方里乡食品经营处主任苏**提交答辩状称:(一)本案原告超越法律规定,自行将方里乡食品经营处列为第三人于法无据。(二)方里乡食品经营处系长垣县食品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答辩人曾在分支工作,目前早已退休,且长垣县食品公司已于2007年2月8日进行改制,答辩人现已与长垣县食品公司和方里乡食品经营处无任何法律关系。(三)原告起诉时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称:(一)本案所争的土地使用权出现两个土地使用权人,二原告应当首先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二)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三)长垣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四)本案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自1964年10月即由方里乡食品经营处占有使用至今,而原告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供诉争土地使用权归二原告所有的相关证据。因此,二原告的诉请依法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起诉。
上述事实证据,...(本文书还有1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