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与被告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丁**的委托代理人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1日14时30分,被告丁**驾驶蒙d******号小型轿车,与相向直行由初艳利驾驶的蒙d******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致蒙d******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原告在内的多人受伤。此次事故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丁**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丁**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8592.71元(已扣除丁**垫付的20000元医疗费)、误工费15908元(1...(本文书还有2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