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段**、原审被告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段**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漏列当事人,程序违法。一审中,李**和李**的委托代理人李**承认是其找的李**、李**去焊封的涉案房屋,故一审法院应追加李**作为被告参加诉讼。2、段**与李**签订的协议已经约定李**一方在段**违约的情况下有权任意处置涉案房产,所以李**的行为系受李**的委托所为,并没有侵犯段**的任何权利,根本构不成侵权。3、诚实信用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段**在与李**一方签订协议的...(本文书还有25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