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公司)与被告新邵县大同液化气经营部(以下简称大同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迅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盘明勇,被告大同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迅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迅达公司创始于1984年,其“迅达”品牌已成为中国燃气灶行业十大品牌之一。迅达公司自成立以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了第1223533号“迅逹”和第6795447号“迅达”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成为迅达系列商标的合法所有人,该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其中,第1223533号“...(本文书还有35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