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6年11月19日11时50分,被告杨**驾驶机动车冀j×××××沿浮阳大道由南向北驶入逆行车道至“西花园高速口南”处,因逆行且超速等原因与横过道路的原告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的后果。该事故经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为沧一公交认字[2016]第50184号),认定被告杨**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无责任。
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住院治疗12天,产生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经济损失。据调查,机动车冀...(本文书还有3557字未显示)